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情形(最高法院判例: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808房产网    2023-06-03    67

裁判员要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改变原行政管理犯罪行为错误,人民检察院裁决撤消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时,可以通通勒令行政管理复议国家机关再次做出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或者裁决即日行政管理犯罪行为的拘束力。根据该条规定,在满足撤消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原行政管理犯罪行为判定历史作不,主要确凿证据充份,适用于法律法规恰当,程序合法的,应当在裁决撤消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的同时,通通裁决即日行政管理犯罪行为的拘束力,不应再裁决勒令行政管理复议国家机关再次做出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

案情回顾

桂林市嘉宾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二审核明,该案争论地位于景东彝族自治县青狮潭镇PR320、黔江河东面约300米处,经景东彝族自治县中央政府组织争论两方现场踏勘亩数,其一至界限为:东北是部份与陇村田交界处相连接,部份与PR320第1居民小组杨家喜的耕地交界处相连接,西南是接机耕路,东南是接机耕路,西北是部份与陇村田交界处相连接,部份接机耕路,占地面积合计为11.9亩。自1982年至今,十多年来争论地全部由PR3209组的居民耕管,未曾停歇。PR320第1组认为争论地是PR3201组承揽给本村居民覃斗南一户经营的承揽地,PR3209组系占地耕种,提出争论地大部份权应为其私有财产,由此两方产生争论地权属纷争。2015年8月1日,PR3201组向景东彝族自治县建设局局提出农地权属调处提出申请。景东彝族自治县建设局局受理后,进行调查取证,经组织两方调解没能达成协议,上报景东彝族自治县中央政府做出处置下定决心。景东彝族自治县中央政府经调查,于2016年1月26日做出武牛驼(2016)4号行政管理处置下定决心(以下简称4号处置下定决心),将11.9亩争论地的大部份权证实为PR3209组私有财产。PR3201组置之不理,向嘉宾区中央政府提出申请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复议。嘉宾区中央政府经审核认为,4号处置下定决心对《农地承揽证》《景东彝族自治县农地延包协议书》《农地延后承揽证》等确凿证据的判定与历史事实相违,判定该争论地纷争情况历史事实不清;该案争论地在PR320××耕作区范围内,景东彝族自治县中央政府将争论地全部确权给PR3209组,处置结果明显失当。2016年5月27日,嘉宾区中央政府做出来政四权字(2016)36号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以下简称36号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撤消4号处置下定决心。PR3209组置之不理,提起该案行政管理诉讼,允诺撤消36号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保持4号处置下定决心。

桂林市嘉宾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二审认为,PR3201组以杨家全、覃斗南户持有的《农地承揽使用证》《农地延后限承揽证》《农村农地承揽经营权合格证书》等确凿证据主张争论地大部份权,上述合格证书记载的“乌鸦爪岭”占地面积均为6.5亩,与争论地占地面积11.9亩相差甚大,证上没有明确标注“乌鸦爪岭”承揽地的一至界限,也无农地附图,可证实在争论地范围内。与争论地交界处土地的杨家建、杨家志、杨家得、杨家田等4户2002年《农村农地承揽经营权合格证书》仅登记“乌鸦爪”地,在案“乌鸦爪岭”地,一至界限均未与杨家全、覃斗南户承揽地交界处,且“乌鸦爪”与争论两方对争论地的称谓相违。PR3201组主张争论地权属,确凿该案。4号处置下定决心对《农地承揽证》《景东彝族自治县农地延包协议书》《农地延后承包证》等确凿证据的判定与历史事实相符。自1982年至今,争论地一直由PR3209组居民耕管,未曾停歇,对该历史事实争论两方均无异议,应予以证实。在争论两方均没能提供争论地权属证明的情况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中央政府依据PR3209组居民对争论地十多年的耕管历史事实将争论地证实归PR3209组私有财产,判定历史作不,确凿证据充份,处置结果恰当。嘉宾区中央政府以判定历史事实不清、确凿该案、处置结果失当为由撤消4号处置下定决心,缺乏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36号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应予以撤消。PR3209组允诺保持4号处置下定决心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裁决撤消36号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由嘉宾区中央政府再次做出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

桂林市高级人民检察院二审核明的历史事实与二审法院查明的历史事实一致。

桂林市高级人民检察院二审认为,PR3201组主张争论时属其私有财产,提交的覃斗南户《农地承揽使用证》《农地延后承揽证》《农村农地承揽经营权合格证书》等确凿证据,记载的“乌鸦爪岭”没有标注一至界限,且证上记载的“乌鸦爪岭”占地面积均为6.5亩,与争论地占地面积11.9亩相差甚大。争论地交界处农地的杨家建、杨家志、杨家得、杨家田等4户2002年《农村农地承揽经营权合格证书》,在案“乌鸦爪岭”地名,仅登记“乌鸦爪”地,该农地一至界限均在案与覃斗南户承揽地交界处,且“乌鸦爪”与争论两方对争论地的称谓相违。4号处置下定决心未采信上述确凿证据并无失当,36号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对此判定错误。该案争论地未经中央政府部门确权处置过,在两方均没能提供争论地权属证明的情况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中央政府根据PR3209组居民对争论地30多年的耕管历史事实将争论地确权归PR3209组私有财产,于法有据。36号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以“判定历史事实不清,确凿该案、处置结果失当”为由撤消4号处置下定决心,依据不足。二审裁决撤消36号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并勒令嘉宾区中央政府再次做出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PR3201组置之不理二审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判定的历史事实主要确凿该案,与生效裁判员文书判定的历史事实相违背。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2)武民初字第829号及嘉宾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13)来立民终字第4号生效民事裁定判定,争论时属于再审提出申请人承揽给覃斗南户的承揽地,没有其他生产小组的插花地。(二)景东彝族自治县中央政府4号处置下定决心以覃斗南户的农地承揽证没有记载一至界限,该证填写的6.5亩与实地占地面积11.9亩不相符为由,将该案作为农地确权纠纷处置,存在程序违法。(三)争论地系1982年被PR3209组居民李仕强侵占后交由儿子李长孙、李长柏户及其女婿黄寒荣户耕种,4号处置下定决心以争论地被PR3209组居民耕管长达33年之久为由,将覃斗南户的承揽地确权给PR3209组,处置结果错误。(四)黄寒荣系PR3207组居民,原判未通知PR3207组参加诉讼,属于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依法予以撤消。综上,4号处置下定决心将争论地确权归PR3209组,判定历史事实不清,确凿该案,36号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撤消4号处置下定决心,具有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允诺撤消一、二审裁决,保持36号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并裁决景东彝族自治县中央政府依提出申请对覃斗南户《农村农地承揽经营权合格证书》承揽地的一至界限及占地面积进行更正。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情形(最高法院判例: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景东彝族自治县中央政府答辩称:(一)再审提出申请人提交的杨家全、覃斗南户《农地承揽经营权证》《农地延后承揽证》《农村农地承揽经营权合格证书》等确凿证据,记载的“乌鸦爪岭”占地面积均为6.5亩,与争论地占地面积11.9亩相差甚大,且没有标注一至,没有附图,无法证明在争论地范围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与争论地交界处的杨家建、杨家志、杨家得和杨家田等4户的《农村农地承揽经营权合格证书》仅登记“乌鸦爪”农地,而非“乌鸦爪岭”农地,一至界限亦在案与杨家全、覃斗南户承揽地交界处,且地名与争论两方对争论地的称谓也相违。(三)自1982年至今,争论地一直由PR3209组居民耕管,未曾停歇,争论两方对这一耕管历史事实均认可。争论地从土改、合作化、“四固定”等各个历史时期均未确定过权属,在争论两方均没能提供争论地权属凭证的情况下,PR3209组持续耕管争论地30多年,4号处置下定决心将争论地确权归PR3209组大部份,有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四)4号处置下定决心与(2012)武民初字第829号民事裁定判定的“PR3209组居民对争论地耕管30年”和“农地大部份权存在争论”等主要历史事实一致,并非再审提出申请人所称的农地承揽经营权证登记错误问题。(五)争论地原由PR3209组居民李仕强开荒耕作,后交给李仕强之子李长孙、李长柏及女婿黄寒荣耕种,在争论地处置过程中,PR3207组及黄寒荣未曾主张过权属,没必要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答辩人所作的4号处置下定决心判定历史作不,适用于法律恰当,符合法定程序,一、二审裁决恰当,PR3201组的再审提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允诺依法予以驳回。

嘉宾区中央政府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关于争论地位置。生效民事裁定查明,“乌鸦爪岭”是再审提出申请人耕作区,与其他镇里没有插花地,1981年再审提出申请人将其中一块地承揽给覃斗南户,该户办理了《农地延后承揽证》《农村农地承揽经营权合格证书》,4号处置下定决心将争论地确权归PR3209组大部份,不利于生产、生活,且仅凭承揽证中“乌鸦爪”与“乌鸦爪岭”书写上的差异,便判定二者并非同一地块,处置结果失当。(二)关于管护历史事实。申诉书、民事裁定书等确凿证据证明,PR3201组居民覃斗南自1987年起不断提出解决纷争提出申请,PR3201组亦出具相关证明。不管PR3209组耕管争论地多长时间,只要权属人提出异议且有确凿证据证实,该占种占耕犯罪行为就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管护历史事实。(三)关于行政管理复议撤消原具体行政管理犯罪行为。落实生产责任制时均为人工测算甚至是估算,占地面积不精准,且不排除PR3209组扩大开荒的可能,嘉宾区中央政府为最终解决矛盾纷争,依法做出36号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将4号处置下定决心予以撤消,判定历史作不,适用于法律恰当,程序合法。综上,一、二审裁决判定历史事实和适用于法律不妥,允诺支持再审提出申请人PR3201组的再审允诺。

最高法裁判员

本院认为,《桂林市农地山林权属纷争调解处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权属纷争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论的农地、山林、水利的历史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可以作为农地山林水利权属纷争处置的参考确凿证据材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书证材料记载一至清楚的,以一至为准;一至记载不清楚,而该书证材料记载的占地面积清楚的,以占地面积为准;书证材料占地面积记载、一至方位不清又无附图的,根据权属参考凭证也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由人民中央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该案中,经原审核明,PR3201组提交的覃斗南户《农地延后承揽证》《农村农地承揽经营权合格证书》,记载的承揽地“乌鸦爪岭”没有标明一至又无附图,占地面积也与争论地占地面积相差甚大,不能证明在争论地范围内。同时,杨家建、杨家志、杨家得、杨家田等4户《农村农地承揽经营权合格证书》登记的“乌鸦爪”农地与争论地交界处,但记载的一至均未与杨家全、覃斗南户承揽地交界处。因此,PR3201组提交的书证材料不能确定与争议地存在关联,4号处置下定决心不采信为确权依据,并无失当。而PR3209组居民自1982年起至纷争产生前,一直在争论地经营管理,种植甘蔗等经济作物,争论两方均认可该历史事实。嘉宾区中央政府及再审提出申请人主张覃斗南自1987年起不断提出申请解决争论地纷争,但该判定所依据的覃斗南1987年10月20日《诉状书》、PR3201组1991年3月17日《证明》均系覃斗南、PR3201组单方出具,没有其他确凿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覃斗南或者PR3201组自1987年起就对PR3209组居民经营管理争论地提出异议,原审裁决不予判定并无失当。覃斗南于2012年5月7日向青狮潭镇司法所提出申请司法调解,有青狮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的2012年8月31日《调解笔录》相印证,可以判定自2012年5月7日起PR3201组居民开始对该案争论地提出调解提出申请,此时引发权属纷争。也就是说,自1982年起至2012年引发权属纷争时止,PR3209组居民已连续在争论地经营管理三十年。在争论两方均没能提供争论地在土改、合作化、“四固定”等各个历史时期的有效权属凭证的情况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中央政府根据PR3209组村民已连续在争论地经营管理二十年以上的历史事实,将争论地确权归PR3209组私有财产,具有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认为4号处置下定决心判定历史作不,确凿证据充份,处置结果恰当,并裁决撤消嘉宾区中央政府36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改变原行政犯罪行为错误,人民检察院裁决撤消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时,可以通通勒令行政管理复议国家机关再次做出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或者裁决即日行政管理犯罪行为的拘束力。根据该条规定,在满足撤消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原行政管理犯罪行为判定历史作不,主要确凿证据充份,适用于法律法规恰当,程序合法的,应当在裁决撤消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的同时,通通裁决即日行政管理犯罪行为的拘束力,不应再裁决勒令行政管理复议国家机关再次做出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该案中,一、二审法院判定景东彝族自治县中央政府4号处置下定决心恰当,36号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失当,在裁决撤消嘉宾区中央政府36号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同时,却勒令嘉宾区中央政府再次做出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这么处置,又将本应恢复稳定的法律关系再次置于不确定状态,有违诉讼经济的处置原则,与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亦相违背。为了实质性化解行政管理争论,有效节约行政管理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一、二审法院应当在裁决撤消36号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的同时,通通裁决恢复4号处置下定决心的拘束力,而非判令嘉宾区中央政府重做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

综上所述,景东彝族自治县中央政府4号处置下定决心判定历史作不,主要确凿证据充份,处置结果恰当。嘉宾区中央政府36号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撤消4号处置下定决心的理据不足,应予以撤消。一、二审裁决判定历史作不,裁决撤消36号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恰当,但判令嘉宾区中央政府再次做出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撤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2017)桂行终390号行政管理裁决和桂林市嘉宾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16)桂13行初41号行政管理裁决;

二、撤消桂林市嘉宾市人民中央政府来政四权字(2016)36号《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复议下定决心书》;

三、恢复桂林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中央政府武牛驼(2016)4号《关于青狮潭镇PR320居民委第1居民小组与第9居民小组农地权属纷争的处置下定决心》的拘束力。

二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再审提出申请人桂林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青狮潭镇PR320居民委第1居民小组负担。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文章来源:行政管理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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