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事关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这个指导意见本月起实施)

808房产网    2023-06-03    69

Bokaro:揭阳发布

近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省招办、省产业发展体制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委、省卫健委联合下发了《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工作的辅导意见建议》(粤教基〔2022〕33号,以下简称《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明确,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的工程建设体量应依照服务人口数数目,依照三万人文凭数不高于40座的国际标准,统筹考虑地区应届孩童数目、教学资源状况、幼稚园弱蛛、经济产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每4500人或以内人口数地区内(各户按不高于3.2人计),留出一所6个班或以内(每学年按30座计)体量的幼稚园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内的幼稚园。

住宅小区合作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各户按不低于3.2人计)的零星合作开发的商品房工程项目、保障性住宅工程项目和老城区改造工程项目,依照总体规划国际标准和地区定居人口数测算教育资源数目,应依照住户三万人文凭数不高于40座以及幼稚园弱蛛等明确要求,因地制宜另行总体规划留出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工程建设工业用地。

各地在保障外来工幼稚园文凭供给基础上,可适当减少工业用地面积工程建设幼稚园走读,用于招收2至3岁的孩童。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事关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这个指导意见本月起实施)

《意见建议》提出,住宅工业用地合作开发、城中村工程项目,应按国际标准本息留出村落增建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没有依照总体规划明确要求留出幼稚园工业用地的定居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原则上不予签发工程建设项目总体规划许可证。互换高工业用地的商品住宅工程项目应按人口数减少比例调加配建文凭数。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由定居区合作开发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并保证配套幼稚园工程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合作开发工程建设并行总体规划、并行设计、并行工程建设、并行竣工、并行投入使用。

增建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须举行为民办幼稚园(含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举行,国有机关团体基层单位、街道和村集体、普通高等学校等信用社组织举行的民办幼稚园)。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特殊教育深化体制改革规范化产业发展的纲要建议》(生就〔2018〕39号)、《广东省推动初等教育高质量产业发展暴力行动计划》(粤府〔2021〕55号)和《广东省推动特殊教育科技型健康产业发展暴力行动计划》(粤府办〔2018〕28号),进一步规范化我市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城乡总体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土地管理工作法》《城市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辅导意见建议。

一、辅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特殊教育工作部署,坚持服务性和科技型性,科学总体规划和统筹规划村落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建立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和使用的长效机制,满足外来工办证需求,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科学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总体规划。强化特殊教育总体规划工程建设,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特殊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外来工就近接受服务性和科技型性特殊教育。同时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稚园、托育机构一体化总体规划工程建设。

(二)注重实效。通过老城区改造、增建村落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幼稚园等方式,总体规划工程建设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解决好村落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儿园和城乡结合部幼稚园数目不足的问题。

(三)并行推进。坚持并行总体规划、并行设计、并行工程建设、并行竣工、并行投入使用的原则,在村落增建定居区和老城区改造工程中按总体规划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幼稚园。

(四)部门协作。各地级以内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产业发展体制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工程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的立项、总体规划、工业用地、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三、总体规划和工程建设国际标准

(一)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的工程建设体量应依照服务人口数数目,依照三万人文凭数不高于40座的国际标准,统筹考虑地区应届孩童数目、教学资源状况、幼稚园弱蛛、经济产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数地区内(各户按不高于3.2人计),留出一所6个班或以内(每学年按30座计)体量的幼稚园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内的幼稚园。住宅小区合作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各户按不高于3.2人计)的零星合作开发的商品房工程项目、保障性住宅工程项目和老城区改造工程项目,依照总体规划国际标准和地区定居人口数测算教育资源数目,应依照住户三万人文凭数不高于40座以及幼稚园弱蛛等明确要求,因地制宜另行总体规划留出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工程建设工业用地。

(三)新总体规划工程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要依照《幼稚园工程建设国际标准》(建发〔2016〕246号)、《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规范化》(JGJ 39-2016)(2019年版)和绿色建筑国际标准等国际标准规范化进行工程建设,符合工程工程建设强制性国际标准。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总体规划工程建设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明确要求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明确要求进行工程建设。本意见建议修订实施前已批准工程建设的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可按原国际标准工程建设。幼稚园应有独立的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国际标准(见下表)。

(四)达不到配建国际标准明确要求的住宅小区,须承担与其定居区人口数体量(户数)相适应的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工程建设与工业用地成本,可以联合多个达不到配建国际标准明确要求的住宅小区总体规划共建一所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原则上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可以依照当地文凭成本(含工程建设与工业用地费用)和须配建文凭数出资,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文凭问题。具体落实措施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

(五)各地在保障外来工幼稚园文凭供给基础上,可适当减少工业用地面积工程建设幼稚园走读,用于招收2至3岁的孩童。

四、工作明确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工程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总体规划和特殊教育产业发展实际,编制幼稚园工程建设专项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幼稚园工程建设专项总体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详细总体规划,保证幼稚园的体量、数目与城市产业发展和人口数增长相适应。

(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幼稚园工程建设专项总体规划和详细总体规划需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幼稚园的地块,在国有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总体规划条件中列明,并在国有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工程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明确幼稚园工程建设、装修及移交国际标准。

(三)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计划时,应依照总体规划条件和有关国际标准,审查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的工业用地、位置、工程建设体量等,并征求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建议,不符合明确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四)住宅工业用地合作开发、城中村项目,应按国际标准本息留出村落增建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没有依照总体规划明确要求留出幼稚园工业用地的定居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原则上不予签发工程建设项目总体规划许可证。互换高工业用地的商品住宅工程项目应按人口数减少比例调加配建文凭数。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应在定居小区红线范围外划定,单独成宗,单独供地,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的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工业用地核算。

(五)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属于公共教学资源,任何基层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或改变其用途。确需占用已建成幼稚园工业用地的,应当依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按不少于原有工业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原则并行重新选址工程建设,并行移交使用。

(六)增建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须举行为民办幼稚园(含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举行,国有机关团体基层单位、街道和村集体、普通高等学校等信用社组织举行的民办幼稚园)。属地人民政府接收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后,应归口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工作。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依照就近原则招生,具体招生规则及范围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登记管理工作部门应依法核准登记。收费国际标准依照当地民办幼稚园收费国际标准执行。

(七)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由定居区合作开发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并保证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工程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合作开发工程建设并行总体规划、并行设计、并行工程建设、并行竣工、并行投入使用。

(八)分期合作开发的工程项目,配建的幼稚园应与住宅合作开发工程项目首期并行验收,幼稚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对有幼稚园完整配建总体规划但未按明确要求开工工程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工程建设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开工。

(九)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幼稚园实行“交钥匙”工程,由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内容。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幼稚园建筑面积和工业用地面积要达到国家国际标准,设计计划要达到国家规范化,装修国际标准要符合保育教育使用明确要求,大门、道路、运动场地、园所绿化、办公及教学设施设备、水、电、网络等依照幼稚园工程建设国际标准基础工程建设完善,移交的幼稚园应具备办证条件。

(十)对于在建幼稚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倒排工期,明确竣工验收、移交接收时点,督促其按国际标准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对缩建少建的,要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违反土地使用明确要求和总体规划,在幼稚园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上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违反总体规划明确要求和工程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明确要求的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属地住房城乡工程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权限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应自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书、总体规划验收资料等材料)移交给属地人民政府。对约定无偿移交给当地人民政府的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在幼稚园各项验收办理完成、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后,由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协助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指定政府部门在30日内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十二)对小区合作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各户按不高于3.2人计)的零星合作开发的商品房工程项目、保障性住宅工程项目和老城区改造工程项目,应纳入幼稚园工程建设专项总体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稚园工业用地和工程建设问题。

五、保障机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增建定居区和老城区改造中住宅小区配套幼稚园的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的总体规划、工程建设、移交、办证、管理工作、使用、收费等规定,理顺管理工作机制、严格管理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幼稚园总体规划、工程建设、使用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工程建设使用的各项政策得到落实。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摸排,及时更新台账,逐项逐园销账。要适时组织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治理工作“回头看”,确保特殊教学资源得到巩固。

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各地级以内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级以内市教育、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工程建设等主管部门要跟进辅导各县(市、区)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各项工作。

(五)各地级以内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意见建议,于2023年6月1日前制定本地住宅小区基础工程建设幼稚园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对总体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移交、举行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本意见建议未详细说明的具体内容和细化明确要求,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补充。

六、附则

本意见建议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建议由省招办会同省产业发展体制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工程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解释。

编辑:杨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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