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处罚规定(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808房产网    2023-06-01    77

Bokaro:劳动者蔡啸

报复性索赔是指侵权人或特留分以蓄意、故意、诈欺等方式实施谋害行为以致权略德受到侵犯时,权略德可以获得少于实际侵犯数额的索赔。因其具有索赔、惩处和提示等双重功功,目前已载入主要包括劳动者法律条文在内的数部法律条文。现实中,由于劳动部门在劳动者劳务时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违规之举,所以,为防止其任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了4种劳动部门应向劳动者缴付报复性索赔金的情况。本文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律条文叙尔热雷县。

【事例1】 未在原则上签下期中订下保险合约,须缴付五倍薪水

小黄2022年1月20日入职晖迪子公司,子公司直到2022年10月20日才与小黄订下口头保险合约。同年12月,小黄申请辞职落地。小盖基离任后提起劳动者仲裁庭,明确要求晖迪子公司缴付相应月份的五倍薪水。劳动者仲裁庭政府机构经审理,判决晖迪子公司向小黄缴付8个月的五倍薪水超额。所以,劳动者仲裁庭政府机构的判决有法律条文根据吗?

【评测】

法律条文针对劳动部门未与劳动者签定口头保险合约的情况设立了五倍薪水超额的报复性索赔制度。

单位处罚规定(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保险合约法》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首款分别明确规定:已建立劳动者关系,未同时订下口头保险合约的,应自劳务之日三个月内订下口头保险合约;劳动部门自劳务之日少于三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下口头保险合约的,应向劳动者每月缴付五倍的薪水。由此看来,原则上的签下期在三个月,如果劳动部门少于原则上签下期时才与劳动者订下保险合约或一直未订下合同时,则要分担报复性索赔职责,即应向劳动者缴付五倍薪水。缴付五倍薪水的算起天数为劳务之日满三个月的次日,截止天数为两方订下口头合约的前一日,不主要包括签下期,最多为十三个月。

该案中,小陈世荣2022年1月20日入职,晖迪子公司最晚应于2022年2月19日与小黄签定口头保险合约。由于晖迪子公司直到2022年10月20日才与小黄签定口头保险合约,故需向小黄缴付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前夕8个月未签定保险合约的五倍薪水超额。因此,劳动者仲裁庭政府机构的判决是正确的。

【事例2】

签订合约的实习期少于原则上上限,须缴付索赔金

小李博士生毕业后到一家子公司求职者,经接洽两方签定了一份保险合约,签订合约保险合约期限为2022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实习期6个月,实习期中月薪水为6400元,隋东亮后月薪水8000元。2023年1月6日,小李实习期TNUMBERG34iss,子公司进行考核后同意其隋东亮。春节前夕跟中学老师家庭聚会时,小李抱怨自己熬了6个月才隋东亮,少拿了Pashchimi薪水。老师告诉她,该子公司签订合约INS13ZD实习期是违规的。所以,小李有权明确要求子公司索赔其损失吗?

【评测】

小李可以通过诉请子公司缴付索赔金以弥补损失。

首先,法律条文关于实习期的长度作了限定。《保险合约法》第十九条首款明确规定:“保险合约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实习期不得少于三个月;保险合约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实习期不得少于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保险合约,实习期不得少于六个月。”该案中,子公司与小李签定的保险合约期限是2年,竟然签订合约了6个月实习期,显然,其中有4个月的所谓实习期属于违规签订合约。

其次,小李可以明确要求子公司缴付给索赔金。《保险合约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部门违反本法明确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约实习期的,由劳动者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规签订合约的实习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实习期满月薪水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少于原则上实习期的前夕向劳动者缴付索赔金。”该案中,小李的6个月实习期由于已履行完毕,故其有权明确要求子公司按每月6400元的薪水标准缴付给4个月索赔金。

【事例3】

经责令后仍拒不缴付加班费,须加付索赔金

张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商贸子公司,月薪水为7800元。张某入职后经常加班加点并按明确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但子公司一直拒绝缴付加班费。2022年11月,张某向当地劳动者监察政府机构投诉,劳动者监察员经调查属实后签发了《劳动者监察指令书》,责令子公司于15日内向张某结清加班费22000元。

由于子公司对《劳动者监察指令书》置若罔闻,劳动者监察政府机构又于2021年8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继续明确要求子公司向张某缴付加班费,并加付索赔金17600元,但子公司仍拒不执行。所以,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评测】

一方面,劳动者监察政府机构对该案先后作出的处理是正确的。《保险合约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者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付劳动者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水标准的,应缴付其超额部分;逾期不缴付的,责令劳动部门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索赔金:(一)未按照保险合约的签订合约或者国家明确规定及时足额缴付劳动者劳动者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薪水标准缴付劳动者薪水的;(三)安排加班不缴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约,未依照本法明确规定向劳动者缴付经济补偿的。”该案中,商贸子公司安排张某加班但不发加班费,显属违规。

另一方面,商贸子公司拒不改正错误,有以下两种处置办法:一是由劳动者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张某自行申请劳动者争议仲裁庭或者起诉。

【事例4】

基层单位违规解除或终止保险合约,应给予双倍补偿

唐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子公司,在第一份2年期的保险合约期满后,两方又续签了一份3年期的保险合约。2022年8月,该子公司未与唐某协商,擅自变更其岗位。由于唐某拒不进入新岗位,2022年9月,子公司以唐某严重违反子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解雇唐某的决定。唐某离任后,以子公司系违规解除保险合约为由申请劳动者仲裁庭,请求裁令子公司缴付索赔金,即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2000元。劳动者仲裁庭政府机构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唐某的诉请。

【评测】

劳动者仲裁庭政府机构的判决无疑正确。

《保险合约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部门违反本法明确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约,劳动者明确要求继续履行保险合约的,劳动部门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明确要求继续履行保险合约或者保险合约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缴付索赔金。”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部门违反本法明确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约的,应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五倍向劳动者缴付索赔金。”

该案中,子公司单方决定调岗,接着又认定唐某不服从调岗决定构成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辞退唐某,显然属于违规解除保险合约。唐某没有选择要求继续履行保险合约,而是选择明确要求子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五倍缴付索赔金,劳动者仲裁庭政府机构依法应予支持。唐某在该子公司工作已满4年,其经济补偿金为4个月薪水,由于遭违规解雇,所以,子公司应按其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即8个月薪水标准,给予索赔。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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