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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写这首诗,核心理念其原因是被点名了。深圳是火小律很喜欢的一座卫星城,公务耻于去过许多回,对于一些情况还是有所了解的。
相对而言其原因是,一线卫星城停放位纷争向来不少,深圳哥伦比亚特区越加特别,值得提一提。
不谈天心,只回顾下该事件来龙去脉,其实很简单,和多数停放位纷争类似。
时间:2022年6月4日;
地点:深圳宝能系卫星城香山地下停放场;
人物:2人,三人。宝能系卫星城香山公寓楼物业公司王某时(女),网称保时捷车友;宝能系卫星城香山住宅物业公司庞某时(男),网称宾利车友。
经过:王某时(女)认为当事车位是开发商受赠自己的固定车位,被庞某时(男)长期挤占。庞某时则认为车位是全体人员物业公司共计,自己办理手续了停放月卡,有权停放。双方互不相让,引发纷争。
倘若此事出现在上海或其它部份卫星城,很好理解。买房送车位,正常,一旦选取特定车位,此车位大部份权全属物业公司大部份。明定该物业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挤占此车位。
可偏偏出现在深圳,再进一步不告而别。深圳有一个很特殊的情况,也许许多人不知道,深圳的车位是不能办理手续产权登记的,改成民间的说法,则是深圳车位无法进行买卖。布季谢于2013年某小区的车位进行买卖纷争,当时深圳规土委表态,在相关法律条文、法规及法规未出台之前,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为避免进一步纷争,一律要求开发企业停止转卖停放位的行为。自此,实践中,深圳只有小区车位使用权,不存在大部份权一说。
如果不能进行买卖,又惟有受赠。受赠若无效,是否意味着全体人员物业公司共计,即先到苏敬恒?归纳下,核心理念其原因还是住宅小区内配置车位的大部份权究竟归属于谁?
首先,看全国层面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即《民法》。根据《民法》的明确规定,小区车位的大部份权归归属于可以归纳为3点。第一,符合总体规划且在销售许可范围内的车位,可以直接办理手续产权证;第二,总体规划上没有,通过挤占公共部份扩建的车位,如匝道、城市绿化等,归物业公司共计;第三,城建车位,产权归国家大部份。
《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建筑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用作停放电动汽车的车位、停放场的归归属于,由当事人通过转卖、附送或是承租等方式约定。
挤占物业公司共计的道路或是其它场馆用作停放电动汽车的车位,归属于物业公司共计。其次,看深圳市的地方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也许有人奇怪,地方法律条文不用遵照国家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吗?为何还要看?确实,地方性法律条文法规不能和上位法冲突,这是原则。然生活中更多是实操性问题,故必须了解地方性政策、法律条文背景。事实上,14年、19年,深圳曾尝试出台相关文件,却都停留在征求意见稿,未有推进。直至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哥伦比亚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原始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可以和开发商约定相关车位、停放场权属。若归开发商大部份,可以转卖、附送、承租,相应的车位数量须在房屋进行买卖合同中明示。这一点,和《民法》明确规定契合。然而,截至目前,由于仍无法办理手续车位产权登记,所以转卖一说等同于被禁止,造成了现实中车位产权不明晰、纷争不断的现状。
最后,看司法实践。深圳发布称,当事小律明确规定是一致的,认可土地合同中车位归归属于权的约定,以及开发商受赠特定物业公司的方式。
通过以上3层,可以得出结论,关于小区停放位确权问题,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明确、司法实践也高度一致。问题出在实践操作,其原因远比看到的复杂。唯感慨,实践才是最难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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