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茂荣
房地产疑难专家,粤湾律所主任 首席辩护律师
事例一:“已拆毁小产权房”补偿金权益纷争,高等法院仍以必须行政管理国家机关由亚姆做“证实产权、司法国家机关拆毁或是充公、准许临时性采用等形式展开处置”为由判决未予立案!
对小产权房感到恐惧,以“由亚姆后民”为由拒绝裁判员,几乎成为了深圳高等法院处置小产权房的首要条件利器,以致于对已拆毁、已经毁损、荡然无存的“小产权房”也依旧这般:
天马股份析产纷争,案涉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因城中村早已被开发商(实施主体)拆平并原位盖起高层建筑,原告(原告母亲、弟妹)以已博韦斯县规建筑系家庭筹资所建为由,控告拆分迁址补偿金权益(迁离房和迁址补偿金款)。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高等法院二审指出: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城镇化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的处置决定》的规定,行政管理行政部门对于违规建筑则将区分情况而分别采用证实产权、司法国家机关拆毁或是充公、获准临时性采用等形式展开处置。因此所涉违规建筑产权的判定应由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处置。在行政管理国家机关未就所涉房产做出相应处置前,人民高等法院无法对所涉房产的权属及基于权属而产生的征地补偿金权益等做出判定。判决否决原告控告!
深圳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二审指出:二审判决判定作不,第十四条正确,处置并无欠妥,嗣后司法国家机关予以维持!
张茂荣辩护律师团队观点:毛将焉附,毛将焉附?
已拆毁损建筑物既没物权,也没采用价值,不可能再由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做“证实产权、司法国家机关拆毁或是充公、获准临时性采用等形式展开处置”谢利谢。没了行政处罚对象,要求中央政府处置,中央政府又如何处置?有问过中央政府吗?既然这般还要当事人重新复元?可现址已起高层建筑,也随处君言呀!
事例二:带租约出售,买家付款并自2018年收租至今,高等法院指出卖家至今没交付房屋!
“交付”既可以通过转移占有的形式现实交付,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形式交付,换言之,交付的形式并不限于移转直接占有,房屋交付形式不限于交钥匙,还可通过约定“占有改定”形式或以符合“占有改定”特征的形式交付。
“买卖不破租赁”,带租约房屋的出售以办理租约变更手续、买家继续收租为交付标志,而不必、也不可能清房交付。
所涉房产份额成交于2018年,买家付完款后收租至今,深圳中院判决指出卖家至今没交付,撤销二审判决......
“已拆毁损违建要中央政府再确权处置,买家收租五年仍然不能判定卖家交房”,奇不奇怪?惊不惊讶?跌不跌眼镜?是不是突破了您心里的法律思维底线?
建议不接地气,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官每天抄写十遍:
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亦然,但一些案件的处置就偏偏弄得亦然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国家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民断亦然:两个小产权房纷争案件,高等法院这般判决对还是不对?(请网友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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