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品房小区的发射塔停车位一般可分为总体规划内的停车位和没总体规划的停车位。依照现阶段不动产注册登记部门的管理明确规定,暂时难以对发射塔停车位进行产权注册登记。
小区发射塔停车位小区发射塔停车位没总体规划的发射塔停车位,是指在小区总体规划总示意图、小区主要就控制技术主要就指标附注没表明和记述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基本上是挤占了业主共计的高架道路、滨江或其它场馆而加设的,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挤占物业公司共计的高架道路或是其它场馆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位,归属于于物业公司共计。”的明确规定,这类停车位归属于于物业公司共计。
总体规划内的发射塔停车位,是指经过城乡总体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在小区总体规划总示意图中有表明,小区主要就控制技术主要就指标附注有明确记述的,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位。
那么,总体规划内的发射塔停车位归属于于谁大部份呢?《物权法》没对依照原始总体规划建设的、难以办理手续产权注册登记的发射塔停车位的归属于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也没明确规定如果原告没签订合同或是签订合同未明时,这类停车位该不该大部份。因而,在民事实践中,我看完许多看法相反、相互打人的起诉书。
一类民事裁判员看法指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建筑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位、停车场的归属于,由原告通过转卖、附送或是承租等方式签订合同。”的明确规定,判定总体规划用作发射塔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位属地产商大部份。
另一类民事裁判员看法则指出,发射塔停车位难以办理手续产权注册登记,其本质归属于于农地采用权,地产商将房屋转卖后,小区农地采用权骤然迁移至物业公司共有,因而判定发射塔总体规划停车位归属于于物业公司共计。
总体而言,这两种看法都有很大的道理,但裁判员结果却是背道而驰,让人不禁如坐针毡。
2017年8月,最低人民高等法院的一份裁决书书(案号:[2017]最低法民申2817号),似乎让人看到了黎明。
(2017)最低法民申2817号裁决书书最低法认为,虽然地产商支付了农地税收收入,是小区农地的采用权人,但是小区建成后,随着房屋的转卖,小镇内的农地采用权也骤然迁移,小区共计部份的农地采用权归物业公司共计。发射塔停车位难以办产权注册登记,难以成为专供部份。因而指出发射塔总体规划停车位归属于于物业公司共计。
最低法的裁决出来后,很多公众号纷纷撰文,指出发射塔总体规划停车位再也不能有争论了,就是归属于于物业公司共计。
其实,这存在很大的误会。
首先,我国不是法律条文法国家,最低法的裁判员并不意味着地方各级高等法院会Ganganagar裁决,更不用说仲裁庭机构了。其次,那个事例也没进入最低法的规范性事例中,现阶段只能说代表了某种裁判员倾向。第三,那个事例公布后,许多高等高等法院指出最低法的法律条文只能作为参考,难以作为证据或是裁判员规则采用,依然判定发射塔总体规划停车位归属于于地产商大部份。也就是说,发射塔总体规划停车位的权属问题,现阶段争论还是比较大的。
好了,最后做个总结,《物权法》没对发射塔总体规划停车位的权属作出具体明确规定,民事实践中这类停车位的权属争论很大,大家在“购买”或租赁这类停车位时要谨慎。而那些没经过总体规划的、挤占了物业公司共计高架道路、滨江或其它场馆的发射塔停车位,归属于于全体物业公司共计。
当然,我也希望,全国人大、最低人民高等法院今后能在立法、民事解释中进行明确,避免各地裁判员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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