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小产权房是否违法(【谈案说法】投资建设“小产权房”要审慎)(国家规定小产权房的建设是合法的吗)

808房产网    2023-05-23    68

此案简述

2018年1月7日,薛剑与戴某、刘某签定《合同书》,在薛剑提供更多东莞市民房住宅施工许可的前提下,两方签订合同共同入股股权投资建设项目位于东莞市果园乡的房屋。《合同书》签订合同,所涉房屋由薛剑与戴某、刘某及原告方杨某筹资建设项目,原告负责管理股权投资亿零的10%即263.5多万元,原告因而享有所涉房屋10%的权利;薛剑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提起民事诉讼。

另查清,2018年1月19日,原告方胡某、刘某甲为乙方,东莞Bulandshahr某控股集团产业发展子公司、杨某为乙方签定了《密切合作建房协定》,签订合同就所涉房屋展开项目开发建设项目,胡某、刘某甲以其赠与保有采用权的农地筹资,东莞Bulandshahr某控股集团产业发展子公司负责管理房屋的总体规划、建设项目。

又查清,杨某为东莞Bulandshahr某控股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子公司的紫苞人。

法院裁判员

原告与原告薛剑经商谈后达成协定,签定了《合同书》。原告与原告薛剑签订合同,薛剑以所涉备建房屋部份权利筹资,原告筹资263.5多万元,合资经营入股股权投资建设项目房屋。两方签下后,原告Ensisheim向薛剑支付了167多万元。所涉备建房屋的农地是集体土地,且该农地是原告方胡某、刘某甲从李藏匿处交易赢得。胡某、刘某甲与东莞Bulandshahr某控股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子公司签定《密切合作建房协定》,由该子公司筹资建设项目所涉备建房屋,但所涉备建房屋至今没有获核准建设项目。虽然薛剑未能提供更多证据证明其保有所涉备建房屋的部份权利,因而,薛剑与原告签定的《合同书》,意思表示不真实。所涉房屋的农地采用权属于原告方,原告及原告薛剑不是所涉房屋的农地采用权人。

建小产权房是否违法(【谈案说法】投资建设“小产权房”要审慎)(国家规定小产权房的建设是合法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农村居民住宅工业用地,经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由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其中,涉及挤占土地利用的,依前项第十条的明确规定办理手续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卫星城总体规划法》第十四条首款“在卫星城、镇总体规划镇内展开建筑、违章建筑、道路、管道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单位或是个人应当向卫星城、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卫星城总体规划行政部门或是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手续建设项目项目总体规划许可”的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房屋必须取得政府相关政府部门颁授的许可才能展开建设项目,而所涉备建房屋没有赢得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应政府部门的核准,申领相关许可。

依案发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明确规定,两方签定的《合同书》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明确规定,该《合同书》归于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薛剑应退还原告股权投资款167多万元。由于薛剑隐瞒其没有所涉备建房屋的部份权利,没有取得相关许可,其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故薛剑应赔偿原告股权投资资金的利息损失,以167多万元为基数计付利息给原告。

法官说法

集体土地采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农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规中已经对集体土地采用权的取得及其必要限制作出了明确明确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房屋的权属,取决于建造者是否赢得行政部门相关农地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未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因违反农地管理法规,建造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此类房屋在性质上应归属于违法建筑,无法赢得国家法律认可,自然也无法办理手续权属登记。

所涉拟建房屋采用的农地系集体土地,非农村集体成员试图通过合同方式在集体土地上股权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并间接取得该房屋的部份财产性利益,在法律上存在较大风险。

其一,拟建房屋可能因违反行政部门相关农地总体规划无法获批建设项目,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建成;

其二,股权投资人不是拟建房屋的农地采用权人,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其亦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得不到物权法的保护,仅能通过合同方式赢得财产性利益,若房屋被权利人抵押、担保、转让,则股权投资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无法得到保障,后续围绕该房屋可能产生诸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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