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对小产权房保险合约效力判定的裁判员观点是以判定合宪为原则,以判定有效率为例外。如进行买卖双方都是同一信用社组织机构的核心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有关手续的,可以判定合约有效率。对于将房屋进行买买下本集体组织机构之外的核心成员,尤其是贫困地区居民的,无论建房行为是否不合法。高等法院通常以保险合约违背国家政策的违犯明确规定而判定其合宪。
然而2017年4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对(2016)粤03民终22009后名“小产权房”保险合约有效率的裁决让购房者看到了希望!
(2016)粤03民终22009后名裁判员要旨:
高等法院判定事实:1993年8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向黄XX签发了粤房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实坐落于深圳市龙岗三十五区X栋X座X路X的住宅楼一栋所有权人为黄XX。1998年10月10日,黄XX与吴X签定《受让房屋合约书》,约定因本栋楼归属于自有房,房地产权证不能转交吴X,在政策允许房产受让时,黄XX要积极协助吴X办理手续产权证。
一审高等法院指出,该案房屋归属于有产权证的不合法房产,原告自愿进行买卖,没有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硬性明确规定,也不存在合约合宪的其他情形。黄XX诉讼允诺证实合约合宪,吴X返还房产并支付房屋使用费,均没有法律条文依据,未予支持。
二审中级法院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致函,查阅所涉房屋所在地块农地性质。该局于2017年3月14日以深规土宝函【2017】329号函件,内容为:“所涉房屋位于龙岗35区,属原深圳市规划局南埃尔普十月二十二日签发的Thesis批字第00189号《国家建设拆迁农地通知书》范围;Nashik档案系统中未查阅到该地块的有关拆迁补偿资料。2004年,深圳市三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深圳市龙岗龙岗一区城市化农地管理办法》,其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法实施法律法规》的有关明确规定,一区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全部核心成员转成贫困地区居民后,原归属于其核心成员私有财产的农地归属于乌木。”
故中级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法实施法律法规》的有关明确规定,龙岗区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全部核心成员转成贫困地区居民后,原归属于其核心成员私有财产的农地归属于乌木。因此,该案所涉房屋不归属于私有财产农地房屋,且所涉房屋亦取得房屋产权证,故黄XX与吴X签定的《受让房屋合约书》没有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硬性明确规定,系双方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该合约不合法有效率,黄XX允诺证实合约合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未予支持,裁定原判。
上引事例中,所涉的房产是自有房,有不合法的建楼有关手续,其房产证是整幢楼的房产证,黄XX是将这栋楼其中的一间房买下吴X,该房间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合约有效率并不意味着能够继续履行,深圳中级法院驳回的是证实合约合宪的允诺,该案原告即卖方诉讼允诺要求证实保险合约合宪而并未提出无法履行保险合约而解除合约的允诺,买方也未在该案中反诉或全案起诉要求办理手续所涉房产的产权转移有关手续,所以高等法院裁决保险合约有效率不代表就可以受让。
购房者看到今年深圳高等法院有两个小产权房保险合约被判有效率的事例,就指出小产权房保险合约有效率是个趋势,这是信口开河的误读。丹柱法律条文团队负责人颜宇丹律师指出: 深圳最近两个所谓小产权保险合约有效率的事例一个是南山高等法院的绿本转红本强制执行案,一个是龙岗高等法院的购买自有房的保险合约有效率案。前一案所涉房产的性质是全成本微利房,有绿本房产证,这类政策性福利房在深圳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办理手续红本产权证。后一案所涉房产有建楼有关手续,有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深圳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全部核心成员转成贫困地区居民后,原归属于其核心成员私有财产的农地归属于乌木,不归属于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硬性明确规定禁止受让的房屋,所以其保险合约因此有效率。
对于那些没有不合法建楼有关手续、产权证明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纠纷,深圳及至全国高等法院的做法依然是判定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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