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东莞区政府网站获悉,《东莞市科学研究工业用地管理工作暂行配套措施》(以下简称配套措施)已下发实施。配套措施首次明晰了科学研究工业用地工程建设项目分成可拆分产品销售和不可拆分产品销售三种。其中,可对内产品销售的产业用房部份,可依照基本上模块拆分,每一基本上模块占地面积严禁多于300万平方米。配套措施还特别强调,科学研究工业用地需经核准严禁发生改变商业用途,严禁变相开发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等工程建设项目。凡擅自商业用途的,按违建司法机关曹宏展开处置。
已卖地需拆分产品销售
应开户卖地金
配套措施特别强调,科学研究工业用地工程建设项目分成可拆分产品销售和不可拆分产品销售三种采用类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党工委)负责对辖区内拟卖地科学研究工业用地的采用类别展开明晰。卖地成交后,市国土规划职能部门、市规划、住建、房管(不动产注册登记)等职能部门应分别在相关营业执照上注明采用类别。市国土规划职能部门根据按可拆分产品销售和不可拆分产品销售推行母阎氏农地产品价格管理工作。可拆分产品销售的科学研究工业用地工程建设项目,按商服工业用地农地产品价格的0.41倍展开修正后评估确认卖地最低价。不可拆分产品销售的科学研究工业用地工程建设项目,参考消费市场估价综合确认卖地最低价。
而对于该配套措施出台前已卖地的科学研究工业用地提出申请拆分产品销售的,经区政府核准同意后,应按该配套措施开户卖地本息(余下采用年限不变)。应开户的卖地本息为余下年期下可拆分产品销售的科学研究工程建设项目工业用地消费市场产品价格扣除原农地采用前提下科学研究工程建设项目工业用地消费市场产品价格的差额。配套措施还特别强调,利用已卖地科学研究工业用地建设信息技术民营企业创业团队或产业转型升级基地,不涉及发生改变原农地利用前提的,无须开户卖地本息;提出申请发生改变已卖地农地利用前提的,应开户卖地本息。
拆分后基本上模块占地面积
不多于300万平方米
即使如此,配套措施明晰科学研究工业用地推行资格准入,只有符合前提的方可提出申请。如:各种类型科学研究院所(含各种类型函授生院校与东莞市行政机关、机关团体单位合作资源共享的非服务性科学研究机构);信息技术职能部门判定的工程建设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生物医学、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创新型民营企业、信息技术民营企业创业团队和孵化器空间;城建职能部门判定的工程建设研究中心、工程建设生物医学等。
如雇员宿舍、雇员食堂等。但配套措施也特别强调,配套设施用房的计容占地占地面积严禁少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共计容占地占地面积的15%。可拆分产品销售科学研究工业用地工程建设项目的产业用房,其利皮扬卡建筑的计容占地占地面积严禁小于3000万平方米。
配套措施显示,可拆分产品销售科学研究工业用地工程建设项目的产业用房,分成可对内产品销售和万方两部份。可对内产品销售的产业用房部份,允许拆分展开不动产注册登记、产品销售、转让,其占地占地面积严禁少于工程建设项目共计容占地占地面积的50%。可对内产品销售的产业用房部份,可依照基本上模块拆分,每一基本上模块占地面积严禁多于300万平方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由市住建职能部门依照房地产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按工程建设项目一次性办理手续V33手续,并参照商品房产品销售配套措施办理手续独立的产权证。而万方的产业用房部份和配套设施用房,可展开产权确权,可自用和出租,但严禁产品销售、严禁转让。配套措施同时特别强调,科学研究工业用地严格推行农地商业用途管制,需经核准严禁发生改变商业用途,严禁变相开发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等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产业用房应严格依照规定商业用途采用,凡擅自商业用途的,按违建司法机关曹宏展开处置。
(记者秦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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